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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1188号

王乐与青岛福格太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乐,青岛福格太阳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王乐,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青岛福格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陈秀芹,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乐与青岛福格太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发执行通知及传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2011)未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乐与被执行人青岛福格太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守杰

审 判 员  李建才

代理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牟孝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