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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民初字第2022号

洪象沛与朱加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洪象沛,朱加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民初字第2022号

原告:洪象沛。

被告:朱加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象沛诉被告朱加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象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兆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章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