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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5429号

陈金珠与邓社明、刘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金珠,邓社明,刘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5429号原告陈金珠,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邓社明,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春。被告刘新,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保险大楼。负责人汪世民,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珠与被告邓社明、刘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珠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五百九十八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金珠负担。

审判员  柯天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章雪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