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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81号

唐文线诉何天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81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