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81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