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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26号

李星与熊孟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26号原告李某,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被告熊某,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