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楼。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校兵,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武,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红英
代理
审判员 黎晓琦
代理
审判员 肖海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