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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执字第00076号

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小宝、王晓艳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殷树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红喜,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小宝,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小宝、王晓艳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佳计生征决字(2013)第3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该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80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小宝、王晓艳交来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80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7元由申请执行人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佳计生征决字(2013)第3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生发

审判员  贺武生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宁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