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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98号

上诉人杨永兵与被上诉人李雄杰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永兵,李雄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兵,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雄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士兴,男,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李雄杰父亲。

上诉人杨永兵与被上诉人李雄杰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增民

审判员  宋书贵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