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兵,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雄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士兴,男,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李雄杰父亲。
上诉人杨永兵与被上诉人李雄杰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增民
审判员 宋书贵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