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浦民初字第1290号
原告:徐丽花。
原告:黄超兰。
原告:黄荣安。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席志江。
被告:浦江县黄宅镇政府。
负责人:楼建超。
委托代理人:陈国松。
被告:浦江县交通局。
负责人:陈明建。
委托代理人:楼冠敏。
原告徐丽花、黄超兰、黄荣安诉被告浦江县黄宅镇政府、浦江县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的名称明显错误,二被告亦在诉讼中提出异议,故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丽花、黄超兰、黄荣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楼竟伟
代理
审判员 曹德强
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蒋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