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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浦民初字第1290号

徐丽花、黄超兰等与浦江县黄宅镇政府、浦江县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2-0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丽花,黄超兰,黄荣安,浦江县黄宅镇政府,浦江县交通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浦民初字第1290号

原告:徐丽花。

原告:黄超兰。

原告:黄荣安。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席志江。

被告:浦江县黄宅镇政府。

负责人:楼建超。

委托代理人:陈国松。

被告:浦江县交通局。

负责人:陈明建。

委托代理人:楼冠敏。

原告徐丽花、黄超兰、黄荣安诉被告浦江县黄宅镇政府、浦江县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的名称明显错误,二被告亦在诉讼中提出异议,故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丽花、黄超兰、黄荣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楼竟伟

代理

审判员  曹德强

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蒋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