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02号原告任少华。原告张晓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柏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少华、张晓明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少华、张晓明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少华、张晓明撤回起诉。诉讼费3484元,由原告负担984元。
审 判 长 王 援
代理
审判员 党晓俊
代理
审判员 苏亦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