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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02号

原告任少华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合同住房保障局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少华,张晓明,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02号原告任少华。原告张晓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柏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少华、张晓明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少华、张晓明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少华、张晓明撤回起诉。诉讼费3484元,由原告负担984元。

审 判 长  王 援

代理

审判员  党晓俊

代理

审判员  苏亦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