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开民督字第7号

刘青勤、郑州市四季温泉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刘青勤,郑州市四季温泉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督字第7号申请人刘青勤。被申请人郑州市四季温泉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英。本院受理申请人刘青勤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2年11月16日发出(2012)开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郑州市四季温泉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郑州市四季温泉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2012)开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审判员  崔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邢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