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张建斌,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崇礼县。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2期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笑天,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号城乡华懋15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一案原告张建斌诉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以已与被告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斌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希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