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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民初字第374号

张建斌与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张建斌,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崇礼县。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2期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笑天,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号城乡华懋15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一案原告张建斌诉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以已与被告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斌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希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