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依据临桂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8583.95元。因被执行人的房屋变卖时产生纠纷,正在诉讼当中,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房屋变卖时产生纠纷,正在诉讼当中,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涉及被执行人的房屋纠纷的案件诉讼终结,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马竹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