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10561号原告唐永兰,女,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高梯村1组26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107280640。原告龙光明,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岩湾村2组8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502050613。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邦文,男,汉族,1937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高梯村1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3706040616。被告谭小彬,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古楼镇三凤村谭家湾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06300017。被告梁冬平,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鳖山村1组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1105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兰、龙光明诉被告谭小彬、梁冬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和二被告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地址均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也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地址及下落,故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公告费,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即视为自动撤回诉讼请求。在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没有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还应当预交公告费。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诉讼的放弃。本案中,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即视为自动撤回诉讼请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3元,系原告缓交,本院予以免收除。
代理
审判员 常 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