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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183号

胡从国与捉马沟村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从国,商南县城关镇捉马沟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胡从国,男,农民。被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捉马沟村委会(简称捉马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嘉三,系该村委会主任。胡从国诉捉马沟村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由捉马沟村委会支付胡从国工程款94237元,并承担诉讼费2406元。2012年5月18日权利人胡从国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96643元(含诉讼费24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中,97956元(含工程款94237元、诉讼费2406元、执行费1313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胡从国领取,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表示放弃。执行费1313元由捉马沟村委会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显空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