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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保字第00065号

王学伦、汪胜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伦,汪胜生,六安市金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王学伦,女,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汪胜生,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申请人六安市金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金安区交通局二楼。

申请人王学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胜生驾驶的、登记为被申请人六安市金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汪胜生驾驶的、登记为被申请人六安市金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樊丙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