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18号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2月12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12月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1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徐某,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诉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海林

审判员刘勇

人民陪审员叶秀婷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少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