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温瑞行审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陈立林,局长。被执行人洪成荣。被执行人吴小奉。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4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洪成荣、吴小奉于2012年9月7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00304元的义务。2012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4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杨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