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3134号罪犯张长久(又名张长九),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丽刑初字第284号判决,以被告人张长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长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45万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11月6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