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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芗民初字第7412号

林永权与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林永权,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芗民初字第7412号原告林永权,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翰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权与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权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永权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权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国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金小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