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黄招弟。
被告:张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招弟与被告张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招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招弟撤回对被告张向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招弟负担,其余25元退还给原告黄招弟。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