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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106号

黄招弟与张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招弟,张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黄招弟。

被告:张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招弟与被告张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招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招弟撤回对被告张向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招弟负担,其余25元退还给原告黄招弟。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