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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57-1号

周守国与盛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守国;盛建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57-1号 申请执行人周守国,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盛建生,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周守国与盛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守国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盛建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支付案件诉讼费用432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另责令被执行人盛建生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盛建生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周守国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盛建生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072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华

审 判 员  马 露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