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949号罪犯董会星,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董会星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年1月21日以(2011)襄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董会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1次,余改造积分41.2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会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