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2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仕海,打工。
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新华南路民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XX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保平,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仕海诉被告(反诉原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海和反诉原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于2012年12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仕海和反诉原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撤诉减半收取51元由张仕海承担;反诉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宗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