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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625号

张鸿涛与杭州通裕电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鸿涛,杭州通裕电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625号

原告:张鸿涛。

委托代理人:陈可为。

被告:杭州通裕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凌栋。

原告张鸿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通裕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志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可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凌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因经营需要向被告租赁场地。2012年7月27日双方就原告承租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11号杭州数字信息产业园F区1、2层和E区2层房屋达成《意向书》一份,约定:原告承租房屋的价格分别是:F1层1.2元/月/平方米,F2层和E2层1.1元/月/平方米。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依约打入被告指定账户15×××66元定金。双方在协商正式协议过程中,由于被告拟定的出租价格偏低,无法维持意向价格,合同履行变成不能,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租赁协议。鉴于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意向书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租金进行承租,因被告不同意以意向书价格出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意向书应当解除,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的定金。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0193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向被告承租场地时,称租赁场地系用于天天快递公司的运营需要。因天天快递公司系知名物流企业,引入被告园区办公将有利于园区进一步招商,故而被告给予原告相对较低的租赁价格。意向书明确约定,2012年8月15日前,原告需与被告签订正式协议,逾期不签视为原告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之后,被告多次电话催促原告签订正式协议,而原告表示股东结构调整,无法马上决定租赁房屋事宜。2012年8月16日后,原告向被告表示综合到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及税收优惠等考虑,天天快递公司最终决定将杭州运营中心放在杭州市滨江区,希望协商退还定金。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已导致意向书无法履行,应当解除,且不应退还定金。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意向书》一份,由原告承租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11号杭州数字信息产业园办公楼F区1、2层和E区2层房屋,双方对承租价格、承租期限进行了约定,并约定:2012年7月30日前,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5×××66元,签订正式协议后,定金转为押金;2012年8月15日前,原告需和被告签订正式协议,逾期不签订正式协议视为原告违约,原告的定金不予退还。2012年7月27日,原告指示他人将定金15×××66元汇入被告指示账户。2012年8月15日期限届满,原告未与被告签订正式协议。2012年9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意向书》、汇款凭证、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意向书为预约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最终未能签订本约合同,均主张系对方违约所致,但是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故应当根据意向书的约定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意向书的约定,原告对非其本人原因而是被告之故导致本约合同不能订立负有举证责任,故原告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本院对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张鸿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9元减半收取2914.5元,由张鸿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