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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89号

赵文玉与尚增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赵文玉,尚增树,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89号原告赵文玉,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宋祖德,广东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雨,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尚增树,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尚增树,董事长。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6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劲 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钟鸣(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