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89号原告赵文玉,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宋祖德,广东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雨,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尚增树,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尚增树,董事长。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6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劲 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钟鸣(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