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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19号

王某与郑朝阳、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郑朝阳;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19号

原告:王某,男,200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理人:毕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薛海忠,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启伍,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朝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明,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宿松路666号盛铖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朝阳、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23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