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庆才
审 判 员 郭晓东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武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庆才
审 判 员 郭晓东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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