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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2148号

王某与武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庆才

审 判 员  郭晓东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