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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临刑初字第1077号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刑初字第10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12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日,被告人郑某酒后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从临海市杜桥镇上四份村驶往汾东村方向,20时30分许,行驶至杜桥镇超盈眼镜厂路段碰撞同方向行走的罗某,致其本人及罗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检测,被告人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88mg/ml。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末靠路边行走,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在医院将其带回调查。后经多次通知,被告人郑某未到案,2012年11月22日公安民警将其抓获。被告人郑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抽血取样视频,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指令出动单、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