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芗民初字第7409号原告林红英,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翰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红英与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红英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红英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国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金小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