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2月1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2年12月10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执字第1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彩,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博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润妹,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新彩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润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润妹应偿还6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新彩,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695元;因被申请执行人陈润妹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在房管、国土、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惠博法执字第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海林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许玉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