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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21号

赵成英与宿州市埇桥商贸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成英,宿州市埇桥商贸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成英,女,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传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商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仲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家能,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成英与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商贸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强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耿青、

代理

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忠,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仲英、委托代理人祁家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姚 强

审 判 员  耿 青

代理

审判员  张虹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