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商初字第1796号

周桂珍与姜法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桂珍,姜法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796号原告周桂珍。被告姜法科。委托代理人周娜。系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珍与被告姜法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珍于2012年12月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