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796号原告周桂珍。被告姜法科。委托代理人周娜。系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珍与被告姜法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珍于2012年12月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聚华 来自
周桂珍与姜法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796号原告周桂珍。被告姜法科。委托代理人周娜。系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珍与被告姜法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珍于2012年12月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