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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0号

黄宝庭与张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宝庭,张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2-11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12-7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0号

原告:黄宝庭,男,汉族,陆丰市人。现住:博罗县。

被告:张胜,男,汉族,成年,住址:博罗县。

原告黄宝庭诉被告张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纪汉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宝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下旬以口头形式双方协商约定如下:1、原告为被告搭竹棚2702.54平方米;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费用每平方米18.5元,共计49996元;3、被告承诺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款项。现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工程,被告亦对工程无任何意义,并在收据欠条上签字验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0000元,尚有1999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一拖再拖。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9996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收据1份。被告张胜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0年5月份承接被告的搭棚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的塔竹棚工程面积为2702.54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8.5元,共计49996元工程款,并约定付款期限为工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付清。双方约定后,原告按吉要求施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并支付了原告30000元工程款,但余下的19996元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9996元。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9996元,有《收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工程款19996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宝庭工程款19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张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纪汉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童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