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芜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1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伙同叶某、张某、杨某(均已科刑)经计商达成开设“啤酒机”赌场从中获利的意见。随后被告人杨某及叶某、张某等人租用了芜湖县六郎镇强桥行政村红旗自然村村民陶某家的厂房,并先后邀约了崔某、乐某、鲁某、余某、严某(均已科刑)等人为赌场邀集赌客、保管赌资等。同年2月16日至3月5日间,被告人杨某及叶某、张某等人在此房内采用“啤酒机”猜号的方式,招徕赌客参与赌博达十余天。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某向警方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人陶某、汪某、叶某、张某、崔某、乐某、鲁某、余某、严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首,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没收(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鲁少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肖 云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