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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04号

童以腊与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童以腊,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04号

原告:童以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188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6519-0。

法定代表人:张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以腊与被告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以腊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以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以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