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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40号

龙艾葆诉被告韦允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艾葆,韦允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40号

原告:龙艾葆,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韦允生,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艾葆诉被告韦允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艾葆于201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艾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