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40号
原告:龙艾葆,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韦允生,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艾葆诉被告韦允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艾葆于201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艾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