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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松刑初字第175号

陈某甲、叶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1-30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陈某甲,叶某甲,邱某,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丽松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7月2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叶某甲,女,1971年7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4月1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邱某,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4月1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被更为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占某甲,女,1966年8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5月2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1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邱某、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邱某、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邱某、占某甲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8000余元。被告人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邱某、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至2012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占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占某甲位于松阳县西屏镇永庆铺弄2号的家中以扑克牌“拉二张”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4月12日20时30分许,叶某甲、邱某等人在松阳县西屏镇永庆铺弄2号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20多名,缴获赌资人民币25000余元。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邱某、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杨某甲、包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何某、李某乙、李某丙、林某、刘某、潘某、泮某、王某、翁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乙、杨某丙、占某乙、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决定书、返还凭证、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此外,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占某甲、邱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邱某、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邱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甲、叶某甲、邱某、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二、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三、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四、被告人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上述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叶永青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伟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