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马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徐移平。
委托代理人:汪培仁。
被告:余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移平与被告余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徐移平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汪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
徐移平与余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马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徐移平。
委托代理人:汪培仁。
被告:余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移平与被告余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徐移平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汪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