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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马商初字第146号

徐移平与余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移平,余大春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马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徐移平。

委托代理人:汪培仁。

被告:余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移平与被告余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徐移平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汪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