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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刑执字第3129号

鲍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刚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3129号罪犯鲍刚,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154号判决,以被告人鲍刚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鲍刚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