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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行审字第112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宁波市北仑淼源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波市北仑淼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仑行审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徐大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荣,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淼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碶街道新大路298号310室。法定代表人张爱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甬国税稽三罚(2012)1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甬国税稽三处(2012)14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甬国税稽三罚(2012)1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甬国税稽三处(2012)14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甬国税稽三罚(2012)1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甬国税稽三处(2012)14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甬国税稽三罚(2012)1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甬国税稽三处(2012)14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徐万鑫

代理

审判员  毛 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