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021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金炳、张翠丽,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被告谷某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2年12月4日开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
审 判 长 于 伟助理
审判员 喻可达
人民陪审员 李 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