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民一初字第02103号

王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021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金炳、张翠丽,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被告谷某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2年12月4日开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

审 判 长  于 伟助理

审判员  喻可达

人民陪审员  李 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