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应旭敏。
委托代理人:曾庆德。
被告:汪建康。
被告:徐琴。
被告:开化金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康。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应旭敏与被告汪建康、徐琴、开化金石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方小兵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