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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71号

应旭敏与汪建康、徐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旭敏,汪建康,徐琴,开化金石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应旭敏。

委托代理人:曾庆德。

被告:汪建康。

被告:徐琴。

被告:开化金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康。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应旭敏与被告汪建康、徐琴、开化金石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方小兵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