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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8民初3064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施明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施明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8民初306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A01-29地块浦发银行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201335。

负责人:邱诗琴,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迪,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洲,男,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员工。

被告:施明团,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与被告施明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施明团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614.91元及利息2461.02元、滞纳金(违约金)1356.42元,合计17432.35元(截止2018年8月30日)。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明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事实 卡种 加速积分白金卡 卡号 申领时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信用额度 13000元 债权银行 上海浦发银行 债务人 施明团 合同相关合约 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月5%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透支事实 2012年12月19日起开始取现、消费,2017年10月1日开始逾期违约。截止2018年8月30日累计透支本金为13614.91元、利息2461.02元、违约金1356.42元,合计17432.35元。 还款事实 2017年10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之后无还款记录。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13614.91元 违约金 1356.42元 透支利息 2461.02元 合计 17432.3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施明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614.91元及利息2461.02元、滞纳金(违约金)1356.42元,合计17432.35元(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施明团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兰玉

人民陪审员施丽丽

人民陪审员沈伍祥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戴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