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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1050-1号

赵本彩与刘国宏、韩云静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本彩,刘国宏,韩云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050-1号

申请人:赵本彩,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刘国宏,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韩云静,女,汉族,住庆云县。

申请人赵本彩与被申请人刘国宏、韩云静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本彩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宏、韩云静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刘国宏拥有的房产,证号为庆xxxxxx,查封期间不得抵顶、抵押、转让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焦方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