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050-1号
申请人:赵本彩,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刘国宏,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韩云静,女,汉族,住庆云县。
申请人赵本彩与被申请人刘国宏、韩云静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本彩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宏、韩云静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刘国宏拥有的房产,证号为庆xxxxxx,查封期间不得抵顶、抵押、转让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焦方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