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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邢东执划字第35号

宁小林与陈拥军、焦建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小林,陈拥军,焦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邢东执划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宁小林。被执行人陈拥军。被执行人焦建江。本院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邢东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永军、焦建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永军、焦建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永军、焦建江银行存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路军

审判员  陈铁军

审判员  张志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薛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