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合阳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杰,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合阳支公司)负责人范石青,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红,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顺通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合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永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崔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