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497号原告郑建丽。委托代理人方顺坤、周建雷。被告金扬帆。被告陈美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丽与被告金扬帆、陈美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