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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497号

郑建丽与金扬帆、陈美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建丽,金扬帆,陈美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497号原告郑建丽。委托代理人方顺坤、周建雷。被告金扬帆。被告陈美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丽与被告金扬帆、陈美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