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国,男。被告韩香云,学生。被告宋纪平,教师。被告韩连卿,1954年5月10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香云、宋纪平、韩连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贾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