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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2076号

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香云、宋纪平、韩连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香云,宋纪平,韩连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国,男。被告韩香云,学生。被告宋纪平,教师。被告韩连卿,1954年5月10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香云、宋纪平、韩连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贾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