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89号
申请人:陈寿豹。
委托代理人:陈振旺。
被
申请人:项应有。
申请人陈寿豹为与被申请人项应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即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但申请人自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未预交申请费和担保金,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陈寿豹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倪维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华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