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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保字第89号

陈寿豹与项应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寿豹,项应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89号

申请人:陈寿豹。

委托代理人:陈振旺。

被

申请人:项应有。

申请人陈寿豹为与被申请人项应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即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但申请人自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未预交申请费和担保金,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陈寿豹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倪维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华清 来源:百度搜索“”